为继续推动黄磷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,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,引导优势资源合理布局,我部将继续开展黄磷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请按照《关于贯彻落实<黄磷行业准入条件>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产业〔2010〕250号)相关要求,认真组织符合规定的现有黄磷生产企业报送申报材料(包括要求填写的报表和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)。
二、你部门受理本省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后,请严格按照《黄磷行业准入条件》的具体要求,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生产装置进行现场核实,并填写核实意见表。对应该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装置,应督促企业彻底关停拆毁;对布局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,或工艺装备水平、环保、综合利用和经济技术等指标不达标的企业,督促企业按准入要求进行改进,达到准入条件后再行申报。
三、依据《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》要求,你部门要加强对已经公告企业的跟踪监督,确保公告企业保持生产准入条件。对不能保持准入条件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等情况的企业,要按要求报请我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。对于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,由企业提出公告名称变更申请,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一并上报。
四、积极发挥黄磷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作用。你部门要根据企业需求为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提供政策服务,向同级电力、金融、环保、质检、安全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准入管理情况,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与配合。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要积极推广黄磷生产过程中生产组织、节能降耗、烟气治理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典型经验,鼓励企业通过“对标”等手段,不断提升生产管理水平。
五、第三批公告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(产业政策司),包括申请文件、企业申报材料(一式两份)及现场核实意见表,并附企业情况汇总表电子版。自2015年起,请于每年8月底之前组织企业申报材料,按要求报送,不再另行发文通知。